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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法》解讀(2021-10)

2021年5月2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了關于就《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法》(以下簡稱《裁決辦法》),《裁決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恫脹Q辦法》的上位法是《專利法》,新《專利法》于同日正式實施。10月13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了關于就《裁決辦法》的解讀,其主要內容如下。

《裁決辦法》共27條,對重大專利侵權糾紛的界定、立案條件和材料、證據調查權限、檢驗鑒定規則、技術調查官規定、相關期限、執行與公開以及裁決其他程序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一)重大專利侵權糾紛的界定

《裁決辦法》第三條對屬于重大專利侵權糾紛的情形進行了明確,包括: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嚴重影響行業發展的、跨省級行政區域的重大案件以及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

 以上屬于重大專利侵權糾紛的情形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初步審核,出具有關證明材料,并將請求材料寄送至國家知識產權局,以寄出的郵戳日為行政裁決請求日。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裁決辦法》的立案規定進行審核,符合立案條件的進行立案。對于不屬于重大專利侵權糾紛的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不予立案,并告知請求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地方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請求處理。

(二)立案條件和材料

《裁決辦法》規定了行政裁決的立案應當符合第三條所述的情形,并具備下列條件:(一)請求人是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三)有明確的請求事項和具體事實、理由;(四)人民法院未就該專利侵權糾紛立案。

《裁決辦法》還規定了請求人應當提交請求書及有關證據材料,同時還應當提交被請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符合第三條所述情形的證明材料。

(三)證據調查權限

《裁決辦法》對提交證據要求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對于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收集的證據,可以提交初步證據和理由,書面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調查或者檢查。同時,辦法規定了辦案人員在調查或者檢查時,可以行使的有關職權。

 (四)檢驗鑒定規則

 對于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復雜技術問題,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裁決辦法》規定了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應當事人請求委托有關單位進行檢驗鑒定,并明確了當事人請求檢驗鑒定的,檢驗鑒定單位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檢驗鑒定意見未經質證,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對于鑒定費用,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鑒定費用由申請鑒定方先行支付,結案時由責任方承擔。

(五)技術調查官規定

 《裁決辦法》明確了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指派技術調查官參與案件處理,提出技術調查意見。并進一步明確相關技術調查意見的在案件中的法律地位,相關意見可以作為合議組認定技術事實的參考。

(六)相關期限

 一是立案期限進行了明確,參照《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立案期限明確為,請求符合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當自收到請求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立案并通知請求人。

二是口頭審理通知期限進行了明確?!恫脹Q辦法》第十六條明確了應當至少在口頭審理5個工作日前將口頭審理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

三是對辦案期限進行了明確,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結案。因案件復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結案的,經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案情特別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經延期仍不能結案的,經批準繼續延期的,應當同時確定延長的合理期限。

 (七)執行和公開

《裁決辦法》第二十三條中明確規定了,行政裁決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根據需要通知有關主管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協助配合及時制止侵權行為。若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裁決的執行。

行政裁決作出后,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如果涉及商業秘密等不適合公開的信息,應當刪除后公開。

 (八)其他程序

  《裁決辦法》還對裁決的辦案人員、立案程序、回避制度、案件合并處理、口頭審理程序、中止的條件、與無效程序的關系、調解程序、執行和公開、司法救濟渠道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

 

改編自國家知識產權局